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