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