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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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