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