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