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