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四十条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