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九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