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九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