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九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五章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