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五章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四十条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