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五章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