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