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