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