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