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