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