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