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