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