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