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