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