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