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