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