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