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拆本使用发票;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拆本使用发票;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