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