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93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9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 发明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