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93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9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前人所没有的; 先进的; 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