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发明者(集体或个人)申报发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发明的名称; 发明的详细内容; 发明者; 列为发明的理由; 完成发明的时间; 申报日期; 申报单位及审查意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