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发明者(集体或个人)申报发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发明的名称;

发明的详细内容;

发明者;

列为发明的理由;

完成发明的时间;

申报日期;

申报单位及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