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领导本部门、本地区发明的申报、审查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