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发明项目如有争议,可向上级机关反映,上级机关应认真调查审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