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旅居外国的华侨和外国人士都可向国家科委申报发明,经审查批准后,按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