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发明内容的公布和密级的划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科委批准;国防专用发明内容的公布和密级的划定,由国防科委或国防工办批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