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反间谍法》所称“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