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反间谍法》所称“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