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

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