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四十五条 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 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