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三十九条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