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 第三节 反补贴税 第三十八条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节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