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外经贸部负责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第五十七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 1. 出口国(地区)政府根据出口实绩对企业、产业提供的直接补贴。 2. 与出口奖励有关的外汇留成或者类似做法。 3. 出口国(地区)政府规定或者经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对出口货物提供的国内运输或者运费条件优于对国内货物提供的条件。 4. 出口国(地区)政府直接或者间接地为生产出口产品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优于其为生产国内产品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但特殊情形除外。 5. 对企业已付或者应付的与出口产品特别有关的直接税或者社会福利费,实行全部或者部分的减免或者延迟缴纳。 6. 在计算直接税征税基数时,直接与出口产品或者出口实绩相关的扣除优于国内产品的扣除。 7. 对与出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有关的间接税的减免或者退还,超过对国内同类产品所征收的间接税。 8. 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货物或者服务所征收的先期累积间接税的减免、退还或者延迟缴纳,优于对用于生产国内同类产品的货物或者服务所征收的先期累积间接税的减免、退还或者延… 9. 对与生产出口产品有关的进口投入物减免或者退还进口费用,超过对此类投入物在进口时所收取的费用,但特殊情形除外。 10. 出口国(地区)政府以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亏损的费率,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者保险,或者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者外汇风险提供保险或者担保。 11. 出口国(地区)政府给予出口信贷的利率低于使用该项资金实际支付的利率,或者为出口商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为获得贷款所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使其在出口信贷方面获得优… 12. 由公共账户支出的构成出口补贴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