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十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