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九条 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