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

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