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