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检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调取、保存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信息。

进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应当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