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