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