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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 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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